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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贷款需要担保人,有风险么

邬** 江西-九江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5.04 14:10:00 395人阅读

房子贷款需要担保人,有风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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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作为他人的担保方,无疑是涉及到诸多风险的。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需在其所签署的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范围之内,严格承担起保证责任。
一旦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那么,担保人就理应在其保证责任的约束之下,勇敢地站出来,代替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就保证方式而言,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来说,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先诉抗辩权。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并不能立刻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是需要等到主合同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裁决之后,确认债务人在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履行债务,才能进一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即我们常说的普通保证人,他们并不享有这种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
最后,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它主要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多个方面。
当然,如果保证合同中有其他特别约定的话,则应按照约定的内容来确定保证担保的范围。
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话,那么,保证人就应该对所有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4-05-04 14:11:00 回复

一般情况不会涉及监事承担责任,你只是挂名而已。监事人有什么责任: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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