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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小规模公司怎么开13个点的票

李* 江西-九江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5.03 15:35:00 380人阅读

苏州小规模公司怎么开13个点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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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案是依然需要承担还款义务,但通常并不会触及刑事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如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且拒绝履行,则可能会被判定为违反《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通常分为两大类:
一是短期内无法偿还;
二是长期以来都无力偿还。针对第一种情况,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寻求延期或分期偿还的解决方案。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永久性无力偿还,则只能以债务人现有的个人财产作为偿债依据,这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然后才能进入执行阶段。
具体来说,就是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能获得多少赔偿。若债务人原本具有偿债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偿还债务,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恶意拖欠,此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当然,如果债务人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立即履行判决,法院也会给予适当的宽限期。

2024-05-03 20:2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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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虽然可开具包括6%、9%、10%、11%、13%及16%在内的多种税率的专属发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务必遵守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要求,遵循特定的规则和局限来完成。
依据我国税务总局颁布的现行法规,小规模纳税人在从事商品销售以及服务类运营活动期间,享有自主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企业购置设备、原材料等固定资产的重要凭据,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有效工具。
然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想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满足以下三大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的分类标准和认证要求;
其次,自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得有任何吊销应税项目的行为发生;
最后,所有进项税额均须已经全额抵扣完毕。
除此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还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
第二,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发票真实且准确无误的相关信息;
第三,当涉及到发票抵扣环节时,务必要留意其中可能存在的误差范围及其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件和规定,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有效性。
同时,在填写专用发票的格式、提供真实信息等方面,也要格外谨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差和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024-05-03 15:37:00 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按照《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
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
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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