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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仅因个人行为私自加盖真实存在的单位公章,且该公章并非通过非法途径或手段制作,则此行为并不构成任何法定犯罪概念中的内容,因此也无法触发启动刑事诉讼的程序。这源于我国刑法领域内所秉持的“法无明文规定即不为罪”的基本理念,即在法律条文中未被明确指出的行为,其性质应当被视为合法。
然而,对于那些意图伪造、篡改、出售甚至掠夺、损毁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机构所出具的公文、证书、印章等重要文件的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若情节严重者,刑期将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5-03 13: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