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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交警拖车费用谁承担责任

方* 广西-北海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4.05.03 13:08:00 422人阅读

事故交警拖车费用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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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交通警察依法扣留了事故车辆时,那么相关的拖车费用将由负责交通管理事务的相关部门承担,因为这一行为是在行政执法领域之内,且其拖车费用自然被视为由政府机关来担负。对于被查封或扣押的场地、设备或是物资,负责施加此种法律措施的行政机构必须做到妥善保存,不能私自使用,更不能进行破坏性地损害。若给这些物品带来了损失,行政机关有义务对此进行赔偿。对于已经被查封的场地、设备或是物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但第三方不得对这些物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损坏或擅自转移、处理。如果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了损失,行政机关在先行赔付之后,有权向该第三方进行追偿。而对于因查封、扣押所产生的保管费用,也应由行政机关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024-05-03 13:09: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违法车辆被扣押属于行政执法范围内,其产生的费用由承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机动车停车场向委托停放车辆的主体收取。行政执法部门以证据保存为由暂扣车辆所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26条就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违法车辆被扣押属于行政执法范围内,其产生的费用由承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机动车停车场向委托停放车辆的主体收取。行政执法部门以证据保存为由暂扣车辆所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26条就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举证证明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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