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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宋** 广西-北海 合同终止咨询 2024.05.02 16:05:00 443人阅读

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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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到“解除合同”事项时,其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若发生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因素(即不可抗力),从而导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或完全失去实现可能的话;
2.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示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义务;
3.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该项义务;
4.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其他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在满足上述法定解除权条件的情况下,解除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4-05-02 16:07: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第二十三条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对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第二十七条人民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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