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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所有涉及到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毒品的行为,不论数量的多寡,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然而,如若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中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将面临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须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全面且彻底的没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2)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团伙的首要分子;
(3)采取武装掩护方式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4)以暴力手段对抗检查、拘留、逮捕等执法行动,情节严重者;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024-04-29 18:2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