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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一房二卖”情形下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若双方当事人皆主张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则应将房屋判予优先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的一方所有;
2.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则应将房屋判予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的一方所有;
3.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以及预告登记手续,则应将房屋判予首先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一方所有;
4.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实际占有该房屋,则应将房屋判予首先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所有;
5.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支付购房款,则应将房屋判予首先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024-04-29 13:3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