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行异议复议这一环节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1、(主体)如当事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认为对执行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情况时;
2、针对涉及到案外人权益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在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局性的裁定,且该裁定已经否定和驳回其主张;
3、当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排除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诉求出现,并且此项诉求与原判决、裁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4、自执行异议裁定书正式送达到争议各方那天开始,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提出等。
解析:
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当事人或其利益相关者发现执行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时便可发起执异程序;
其次,倘若案外人已向法院提出过执行异议申请,但此申请已被法院驳回后也可以再次提出;
再者,若提出者提出的是明确排除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求,并且该诉求与原判决或裁定并无关联性,也符合启动条件;
最后,启动该程序需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给申请人之日起算,必须在限期内即十五日之内提交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专业解答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专业解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专业解答不停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专业解答当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决有疑虑和争议时,可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需在15日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定并解释。异议不成立则驳回,认为原判决有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提起诉讼。异议成立需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仅限于异议部分财产,其他财产不受影响。
专业解答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发现执行行为违法,可启动执异程序;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可再次申请;提出排除执行标的的诉求,且与原判决或裁定无关,也符合启动条件;需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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