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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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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2 · 3199人看过
导读:不停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一、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不停止。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二、执行异议审查期限是多久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审理执行申请异议的期限为整整十五天。在执行案件的审判阶段,倘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持有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异议理由充分,法院将作出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反之,若异议理由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法院则会做出驳回裁定。对于法院的裁定结果,案外人如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执行程序进行期间,倘若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必须从接收到书面异议的那一日起算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经审查,认为其所提出的理由充分合理,则应依法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反之,如果经过审查后发现理由并不充足,法院也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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