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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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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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彩礼通常被定义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男方以及其家属按照传统习俗与对方面对面(主要指向女方及其家属)进行婚约协商之际所支付的各类财物和金钱。
尽管从法律角度出发,我们并不提倡这样的行为,但亦不会对此加以干涉或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彩礼往往被视为女性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它将自动归类于夫妻间其中一方的私人所有财产。
2、当双方并未在正式场合如民政局完成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归还原先支付的彩礼;而倘若是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却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或者因为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而导致了家庭生活水平受到严重影响,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离婚的状况,男方同样有权利要求女方偿还当初收到的彩礼钱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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