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食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是与其经营主体双方进行对话、沟通并寻求友好解决方案;
其次是向具有相当权威性的消费者协会或经过法律认定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申诉,由他们协助调解处理纠纷;
再者是将投诉诉求递交给具有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
此外,如果他们已经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制定有初步协议并且得到法定仲裁机构承认的话,也可以主动发起仲裁程序以此保障自身权益;如果以上所有途径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那么最后一种手段便是向我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消费过程中,当我们发现生产商或销售商所提供的商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时,有权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其赔偿我们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害。对于生产商、销售商所出售的明知质量不过关的食品,我们更可以提出双倍乃至十倍价格的索赔。
同时,当我们发现购买到的食品已临近保质期甚至已经过保质期,或是我们并未实际享用该产品而是直接退回的情况下,同样有权提出赔偿方试除工费利。
解析:
首先,我们建议消费者以自愿合作的原则为基础,与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者达成和解,通过有效沟通和友好解决各种纠纷与问题。
其次,我们鼓励消费者寻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据法律法规成立的其他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获得专业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此外,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也是消费者维权的一项重要途径,该方式能够引起政府部门对于市场问题的关注并及时加以解决。
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请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亦是解决纷争的一种有效方法。
最后,消费者也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据此,消费者可向生产商和销售商索取购买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
当消费者使用到过期产品时,同样有权申请获得相当于购物款十倍的赔偿。
倘若商品尚未被消费,消费者可在发现后要求商家退还全额货款,同时进行十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解析 超市卖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热线举报。同时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制投诉的日期等。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制投诉的日期等。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律师解析 超市卖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热线举报。 同时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 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制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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