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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延长拘传期限的批准权限属于上级司法机构的职权范围,上级司法机构可以依据开展调查取证的实际需求,许可延长侦查阶段扣留目击者的时间。
拘传(detentionforquestioning),指的是侦查机构对于尚未被正式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手段使之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此项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经合法传唤后依然未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无需经过正式传唤,即可直接采取拘传行动。
若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过程中抗拒执行,侦查负责人有权使用相关的警械装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正式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依法行使权力,强制他们到达指定场所接受审问,这便是所谓的拘传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行为。
拘传是我国规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度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都有权利决定是否适用这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024-04-25 16:26: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