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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周* 四川-南充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4.21 14:33:36 314人阅读

缓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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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患有糖尿病且仍处于规定医疗期内的员工而言,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会遭受被解雇的命运。
然而,一旦医疗期限届满,该员工若存在无法胜任其原本职责或单位为其重新安排其他职务的情况时,企业有权决定是否终止与之的劳动合同。
但在此之前,雇主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该名员工发出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替代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04-21 14:4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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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缓刑期间得以获得减刑的法定情形共有以下五种:
首先,是积极揭发监所内或之外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过严格调查核实证实无误者;
其次,表现出卓越的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的能力,展现突出贡献者;
再者,是成功地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之人;
此外,还有那个对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即有独创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改革者;
最后,也是最朴素的一类人群,他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所展现出舍己救人的伟大品质。

2024-06-12 20:1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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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缓刑执行期间能够获得减刑之条件如下所示:
1.提供在狱内或狱外实施的重大犯罪活动线索,且经过核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
2.在面对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有卓越表现的行为者;
3.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
4.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变革成果的个人;
5.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无私奉献、英勇救助他人的楷模。

2024-06-12 15:31:4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死缓是否能适用减刑 死缓是否可以适用减刑,要依据缓刑两年后的处理。根据《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因此,判处死缓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减刑的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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