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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移交法院是不是要判刑了

周* 黑龙江-伊春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4.21 14:31:28 374人阅读

案子移交法院是不是要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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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并非必然意味着被告将被判处刑罚。
经过检察院深入细致的审查之后,针对那些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程度较轻的情况,他们也可能做出不予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决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提交到检察院的案件最终都将面临审判并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得对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若已经进行了刑事调查,则应撤销该案,或是以不起诉的方式结束诉讼,或是停止审理,或是宣布当事人无罪:
(1)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危害不大,不足以认定为犯罪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3)依据国家特赦令而免除其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有人提出控告或者撤回控告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024-04-21 14:3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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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交由检察机关审查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入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检察院认定涉案人员并未触犯刑法或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则可能会做出不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决定。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绝大多数情况下,移送至检察院的案件最终都会面临审判和判决。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也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进行了追究的,应予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布无罪: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3)依据国家特赦令,该犯罪行为已经获得赦免;
(4)按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受害人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4-04-21 17:21: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迁不迁户口,孩子都可以上学,如果当事人想让子女就读当地的学区房,那可以选择买房落户子女随迁。否则孩子只能是借读(需转学籍)。
二,买房迁户口的一般流程: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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