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的汽车如果已经作为抵押物抵押出去了,还想办理再抵押贷款是可以的。但这时候不可以向银行申请再抵押贷款,银行对于这类贷款申请基本上都是拒绝的。贷款人可以向当地的贷款公司或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在支付一定的费用后,可以获的较低额度的贷款。
这个约定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 第三人。通俗的说就是,如果善意 第三人对他们这个协议并不知情,并且在这个抵押物上面再次设定抵押权,这个善意第三人不受他们协议的约束,也就是说 第二次抵押有效。至于 第一次抵押中的抵押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赔偿或者违约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现存的法律并没有明文直接的规定,而且在重复抵押本身这一块学界是有争议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的发挥空间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很大的。
您好,针对您的再次抵押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但抵押权人转让不需要抵押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担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抵押权转让未作明确规定。抵押权虽然可以转让,但抵押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转让。抵押权的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会因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2、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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