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之后,倘若符合批准逮捕的各项法定要件,即可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至检察院展开审查起诉环节。
而所谓的“审查起诉”,系指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转交的案件资料,对其是否符合起诉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策。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审查起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权力之一,同时也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程序。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阶段所揭示的犯罪事实以及收集到的各类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复审,这不仅是对侦查工作成果的检验与评估,更是对侦查工作的深化与拓展,其根本宗旨在于进一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准确性及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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