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之后,倘若符合
批准逮捕的各项法定要件,即可将相关
案卷材料报送至检察院展开
审查起诉环节。而所谓的“审查起诉”,系指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转交的案件资料,对其是否符合
起诉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策。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审查起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权力之一,同时也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程序。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会对
侦查阶段所揭示的
犯罪事实以及收集到的各类
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复审,这不仅是对侦查工作成果的检验与评估,更是对侦查工作的深化与拓展,其根本宗旨在于进一步确保
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准确性及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