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
羁押期通常情况下将被限定在两个月之内。
然而,对于那些案情错综复杂且经过两个月的期限仍无法圆满收尾的案件,可依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批复得以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那么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许可后,该
侦查羁押期限还有可能再度得到延长至两个月:
首先,地域偏僻而交通极其不便利的边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其次,涉及到严
重犯罪组织的重大案件;第三种情况为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最后是
犯罪行为涉及面广泛且取证难度繁重的重大复杂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犯罪嫌疑人可能因过失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那么在按照已述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直至期满后,若仍未能顺利
侦查终结的,则还需再次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许可,从而进一步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