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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还侦查吗

在通常情况下,若公安部门侦查工作已经完成并将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此时就不再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活动。
然而,如果检察官认为所获得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指控罪名,则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退回进行补充侦查
在公安机关完成案件侦查并得出结论后,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同时还需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所有相关的案卷资料和证据一并移交给同级别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同时还应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告知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和其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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