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订定并执行的征召、征收农民集体所有之土地区划时,须严格适应现有的法规要求给予充分的补偿与安置措施。
因此,任何有关征地赔偿及安置费用款项的支付需在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获得批准后的三个月之内,以全额付款的方式完成,决不可进行分批支付。
若相关土地上的赔偿安置工作未得到充分落实,不得擅自强制使用该等集体土地。
对于那些无法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提供调整其他质量与数量相等的土地,供其继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分派至少70%的土地补偿款至这些农民手中。
然而,如果被征地的农民本人并不希望接受统一安置,那么该部分安置依筹费则必须全部下发给被安置者。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各种征地补偿安置款项,必须严格根据时间节点,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出现克扣、侵占、截留以及挪作他用等行为。
对于任何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支付,或者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案例,有关机构都会依法进行严厉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时,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合理的补偿及妥善安置工作。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后,应在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补偿费用,禁止分期支付。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出现未到位的情况,则不能强行使用该集体土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若是无法提供其他符合标准且数量相等的土地,以供被征地农民继承租赁经营的,其所留下的土地补偿款至少要有百分之七十须支付给受影响的农民。若被征地农民选择不接受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偿费应全数直接发放到被安置者手中。
对于应当支付给农民的那部分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务必按照规定的时段和比例按时全额支付给农民,切忌任何形式的克扣、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来获取不当利益。对那些违反规定未能保证按时全额支付补偿款的行为,或者存在克扣、侵占、截留及挪用作他用情况的,都将予以严厉的法律惩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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