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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凡有携带涉及考试主题及内容的官方文字材料或拥有能够存储与考试相关信息的电子设备来参与考试者,均应被确认为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
同时,对任何存在第六款所规定的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负责考试运作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毫不延误地进行纠正,并且详尽无误地进行记录。
他们还应妥善保管考生用于作弊的相关材料和工具,以便后续调查取证。
对于违规记录,我们将其视为认定考生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并且要求由两位以上(包含两人)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导员签字确认,以确保其公正性与可信度。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九条有第六条规定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有出现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
2024-04-17 12:02: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