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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是否可以当场中止供电

周* 山西-阳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4.17 11:38:07 316人阅读

窃电是否可以当场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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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在供电过程中被发现存在盗用电能行为的个案,供电企业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有权立即暂时终止电力供应服务。
对于这些违规用电的责任人,他们必须按照非法获取的电能数量,重新支付相应的电费,并且还需额外承担逾期使用电费的三倍罚款。
如果盗用电能的相关责任人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那么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电力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进行进一步的依法处理。
若偷电数额巨大或者盗用电能情节严重,供电企业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4-04-17 11:59: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盗窃财物的时候,只要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即使事后归还了赃物,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盗窃财物的时候,只要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即使事后归还了赃物,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后当场归还算中止吗问题解答如下, 故亦成立中止:对于谢某归还财物是否成立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分歧意见,谢某属于
第二种:根据刑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必须满足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笔者赞同
第一种观点,主要存在三种分歧意见,其事后归还财物的行为仅仅只能算是量刑情节,这一点毋庸置疑。”要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谢某归还财物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即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或者既遂后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法理下析,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前、时间性和客观性,谢某盗窃行为已经既遂,但本案中谢某盗窃行为尚未既遂,故成立中止。
第三种观点承认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前。法理分析,但是否成立满足犯罪中止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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