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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被告人挪用和私吞的公款高达数千万元,这无疑已经构成了数额极为庞大的犯罪行为,理应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若被告人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那么其所受的处分必将有所减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为己有并进行非法活动的,或公款金额较大且用于盈利性活动的,以及公款金额较大且在三个月内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均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
对于此类罪犯,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恶劣者,则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却又未能及时返还的人,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2024-04-17 11:59: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