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积极退赃能够减轻处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人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对具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是否要按犯罪处理呢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主张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主张按犯罪从宽处理。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
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1.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检察院起诉书中一般会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量刑;向法院退赃,法院判处书中一般会体现出从轻量刑。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理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积极退赃的,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会减轻处罚,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