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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周* 广西-钦州 股权咨询 2024.04.16 17:06:36 313人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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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公司各股东之间可自由进行股权的完全或部分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转让行为需得到实际股权所有者的许可,且不得违反公司自愿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其次,若某位股东有意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售给除现有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则须经过过半数其他股东的书面支持或同意。
在此过程中,出让股权的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传达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信息,且收到通知的股东必须在三十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如逾期仍未回复,则视为允许此次股权转让。
在收集到超过半数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认可之后,反对者必须购买所转让的股权,否则将被视作默认。
此外,如果其他股东中有过半数的人反对该转让,那么反对者必须按要求购买此股权,否则也将被视作同意转让。
在收到其它股东过半数的意见之后,如果还有多个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他们应当共同协商决定彼此的购买比例;若无法协商达成共识,则依据他们各自在公司初创时的出资占比决定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完成后,相关股权证书须从该股东处注销,新的股权证书将移交至新股东手中,同时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录中的相关记录亦需作出相应修订。
对于这类公司章程的改变并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再次投票批准。
最后,倘若政府机构或法院因特殊情况需要强制执行关于股权转移的程序,比如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情况,他们在做出这一决策时,需要确保已经尽责地通知了相关公司和全体股东,并且已为其他股东保留了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超过二十天没有任何优先购买权的提案出现,则将被视为放弃这一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4-16 17:24:45 回复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条件: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是股东的家园,股东股权依赖于公司而存在。没有公司,无从谈起股权,更无从谈起股权转让。因此,如果公司没有登记注册,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者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由此可见,只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法定股权转让的条件。
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权,包括各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作为股东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才能获得股东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填写的《开业登记申请表》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都有股东的登记和变更登记记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发起人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对出资人或发起人认定为公司股东的法律凭证。如果没有获得出资证明书或者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则很难认定为该公司的股东。没有股东资格,也就尤从淡起股权转让。
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出让人取得股权的程序应当合法,对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股权负责比如出让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取得股权时侵犯了他人的优先权。上述情形均可能导致股权取得无效股权取得无效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就会出现障碍。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转让场所的限制。《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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