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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贷款方在过去曾使用过网络借贷产品,将对其日后申请房屋贷款造成不利影响。鉴于此,贷款方应严格遵守还款义务及保持足够的清偿能力,而如果该贷款方曾成功申请并按时偿还了上征信的网络借贷产品,无疑会增加贷款方的负债额度,降低其总体偿债能力,从而可能导致贷款申请被拒绝的风险增加。
同时,为了提高通过率,贷款方还需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拥有稳健的职业背景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
然而,银行在进行房贷审批过程中主要基于主贷款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评估,而贷款方的情况则为辅助参考因素。在此建议,最好选择资质较优、还款能力较强的贷款方作为主贷款方,由其他贷款方负责协助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024-04-08 15:45: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