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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如若双方并尚未领取结婚证书,即无法证实婚姻的真实性,倘若在此种情形之下收到彩礼,当两人决定终结此段关系之际,男方有权主张女方将彩礼予以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若该彩礼并非用于购买嫁妆,亦或未能以其他方式再次赠与男方,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彩礼应予归还。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彩礼之给予本就需以缔结婚姻为首要条件,因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原意便是为了举行婚礼,若最终未能达成这一重要目的,自然可行使要求返还彩礼之权力。在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之前,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因此在决定终止这一关系时,彩礼应当归还给男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04-05 09:19: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