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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被占用了应该怎么补偿

周* 广西-桂林 补偿标准咨询 2024.03.31 07:12:56 410人阅读

自留地被占用了应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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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使用权补偿的规定如下:
1、受到征收的农产土地、蔬菜产地,依照国家设定的价格政策,将其在使用前的平均三年内年产值(参考值)乘以六作为土地补偿款的核定依据。
类似于鱼塘、藕塘、各类养殖场、果园,竹园,以及林地等类型的土地,则会根据它的年产值,再乘以五倍作为土地补偿款。
对于柴山、滩地、水塘、苇塘以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非耕地区域,将会以该类土地的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三倍来确定土地补偿金。
而对于宅基地,我们将对照附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核定;如果房屋因为需要另选新址进行重建,那么原本的宅基地将不会获得任何赔偿。
对于那些没有经济产出的非耕地,通常是不会给予补偿的。
2、青苗补偿费用,一般是根据当季作物的年产值来计算的;若作物已经成熟,则不在补偿范围内。
对于那些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如果可以进行移植,建设单位就会支付相应的移植费用;反之,无法进行移植的情况,用地部门会对其做出合理的补偿,或者进行收购。
至于房屋的拆迁,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出合理的补偿;而对于之前未协商好征地事宜时突然种植的树苗和新建的建筑物,则不会给予赔偿。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备、水井、人工鱼塘、各类养殖场,还有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着物,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搬迁费或补偿费。
3、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拥有耕地面积大于一亩的被征地单位,由于耕地被征收,安置补助费将是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若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够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地每亩候补费将从年产值的四倍开始计算,而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便会随之增加,年产值的倍数,增长幅度也为每减少的耕地面积对应一个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但最高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对于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我们也将参照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偿倍数进行计算。
征用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时,则不需要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4-03-31 07:4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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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用方面:对于涉及耕地、蔬菜地的占地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价格政策规定,我们将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年产值”)的六倍进行赔偿。若涉足于鱼塘、莲藕池、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各类土地,则需按照该类土地的相应年产值的五倍予以估算。
至于对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及其它具有收益的非耕地,以及没有任何收益的非耕地的征收,将分别按照该等土地对应的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赔偿或不予补偿。关于宅基地的征用,我们将依据其临近耕地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而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迁移重建的,原宅基地将不再予以赔偿。
2、在青苗和附属物补偿费用方面:我们通常会依照一季农作物的年产值来计算青苗的补偿费用;若是能够获得收获的作物,那么便不会对之进行额外补偿。对于那些具有多年经济效益的林木,如可以移植的,我们会支付相应的移植费;反之,如果无法移植的,我们将给予其合理补偿或进行适当的收购。对于涉及到房屋的拆迁问题,我们会视房屋的结构、面积及新旧程度,并基于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赔偿。针对违章建筑和在与业主开始商议征地后突然栽植的树木、以及在讨论后立即修建的建筑物,将不予进行额外赔偿。
至于农田水利工程及包括机电排灌设施在内的各类设备、水井、人工池塘、养殖场、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加物,我们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支付给其相应的迁移费或补偿费。
3、最后是安置补助费用方面:对于在被征地前人均耕地达到一亩以上的被征用人所在单位,如涉及到耕地的被征用,我们将按照被征用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作为安置补助费进行赔偿。
然而,若对于被征地前人均耕地未满一亩的被征用人所在单位,我们将会把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设定为其年产值的四倍起算,同时要求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其对应的安置补助费应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是额定的最高单位依旧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至于征收非耕地时的安置补助费,我们将按照该土地年产值,再根据邻近耕地安置补助倍数计算出略微低微的数值。对于涉及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没有任何收益的非耕地的征收,我们将无需支付任何安置补助费。

2024-03-31 09:57: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法律规定,侵占罪被告需要拘留。二、哪些情形可以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三、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四、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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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的性质: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店、酒店等。但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村村民如果只是利用自家住房附带地从事小规模、家庭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属于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2025.05.28 11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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