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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使用权补偿的规定如下:
1、受到征收的农产土地、蔬菜产地,依照国家设定的价格政策,将其在使用前的平均三年内年产值(参考值)乘以六作为土地补偿款的核定依据。
类似于鱼塘、藕塘、各类养殖场、果园,竹园,以及林地等类型的土地,则会根据它的年产值,再乘以五倍作为土地补偿款。
对于柴山、滩地、水塘、苇塘以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非耕地区域,将会以该类土地的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三倍来确定土地补偿金。
而对于宅基地,我们将对照附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核定;如果房屋因为需要另选新址进行重建,那么原本的宅基地将不会获得任何赔偿。
对于那些没有经济产出的非耕地,通常是不会给予补偿的。
2、青苗补偿费用,一般是根据当季作物的年产值来计算的;若作物已经成熟,则不在补偿范围内。
对于那些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如果可以进行移植,建设单位就会支付相应的移植费用;反之,无法进行移植的情况,用地部门会对其做出合理的补偿,或者进行收购。
至于房屋的拆迁,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出合理的补偿;而对于之前未协商好征地事宜时突然种植的树苗和新建的建筑物,则不会给予赔偿。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备、水井、人工鱼塘、各类养殖场,还有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着物,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搬迁费或补偿费。
3、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拥有耕地面积大于一亩的被征地单位,由于耕地被征收,安置补助费将是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若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够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地每亩候补费将从年产值的四倍开始计算,而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便会随之增加,年产值的倍数,增长幅度也为每减少的耕地面积对应一个土地年产值的倍数,但最高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对于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我们也将参照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偿倍数进行计算。
征用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时,则不需要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4-03-31 07:42: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