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市区规划区内的每户60平方米;市区规划区外的每户80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川的标准是: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经过以上条例列举,我们知道,四川作为我国的一部分,它的农村宅基地面积也严格按照我国的国情制定。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不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已经出卖农村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的政策,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