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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实际上并未如此。
在乡镇级别政府机构中,其内部各项职能部门皆无行政执法之权力,因此这些部门并非行政主体,仅可以该乡镇政体系下官方地位行使执法权。
另外,对于派出所、司法所及其他相关单位而言,虽然受到法律法规授权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执法权利,然终究并不属于乡级政府管理范畴。
换言之,这些机构作为独立司法体系而存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派出所受属地公安部门直接管辖,司法所则归属于地方司法主管机构,至于工商所(有时也被称为市场监督所)则受托于当地工商局(或者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协调与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03-27 16:21: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