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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执行民事和刑事案件时并不存在所谓“先执行”或“后执行”之分。
举例来说,当受害人因被告方的犯罪行为蒙受了物质上的损失,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就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又比如,被判定有责任承担民事赔偿的违法者,如果同时被判处了罚金且其财产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抑或是被判处了财产枪决的罪犯,那么他们都应当优先履行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民事案件执行的立案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捎交两份执行申请书。
在这份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详细写明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理由,请求事项以及具体执行标的额(如本金、利息、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等)。
2.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自然人申请的情况,需出具居民身份证;对于法人或其他团体机构申请的情况,则必须递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执行的,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特别指出,由律师代为执行的,需出示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附上律师事务所所开具的入院治疗证明函。
4.若申请人具有涉外或涉及港澳台背景,则必须提交经过公证并加盖国际公认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024-03-24 09:36: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