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南法律咨询 > 南阳法律咨询 > 南阳股权法律咨询 > 公司百分之零点五股份能分红吗

公司百分之零点五股份能分红吗

周* 河南-南阳 股权咨询 2024.03.22 12:42:11 375人阅读

公司百分之零点五股份能分红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南阳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南阳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股东分红之事项,
首先需明确指出,分红额度及其分配比例并无明文规定,原则上自零至百分之百皆可行使。
其决策过程依赖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共同通过即能生效。
其次,关于未分配利润的定义,即指企业累积留存且可进行分配的盈余。
这部分财富可用于如下两个方向,
第一是向全体股东进行分红,
第二则是将其作为股东的追加投资,进而推动公司的规模化与产业升级。
在此过程中,若选择前者,即将未分配利润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发放给股东;而如果选择后者,那么便可采取赠予股票股份的形式将未分配利润赠送给股东(此处并未涉及现金发放,而是通过增加股本数量来实现),实际上等同于将股东对该公司的股本投资转化为实质性的股权增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分红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企业代扣代缴,税率设定为百分之二十。
相较之下,当企业股东获得分红时,则不需要另行缴纳所得税费用。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净利润的20%以内的分红比例,是可以被接受的。当然,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降低分红比例或免收分红,继续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对于需要逐步退出的领域,则可以提高分红比例。

2024-03-22 13:10:28 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是投资人或股份继受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身份的确立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然而,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股份转让存在大量不规范操作,给司法实践中股东身份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如:有的只在章程上签章,但是没有实际出资;或没有在工商登记中记载;或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要件中的记载内容不一致等等。因而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在不规范形态中到底谁能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时,何者具有优先的效力而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均在于如何认定股东的身份。
一、出资存在瑕疵与股东身份认定之间的关系出资是取得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从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上看,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时,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有: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经评估不实和虚假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等等。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定其股东身份的法定理由。因此,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否定。
二、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作用(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记载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这是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将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且,在发生股权转让而改变股东名称时,也需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其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公司章程在诸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
(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有何意义?由于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证权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登记的股东可以以工商登记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另一方面,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有权要求登记的股东依登记内容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作用(一)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所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和功能。同时,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实践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所以,股东名册应视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形式准据,其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意义,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的登记对抗公司,公司也可在召集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事务中依股东名册的记载确认公司股东身份;但其对外不具有对抗性。在当前审判实践中,股东名册只是对于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但对于确定股东身份的取得无直接的准据价值。
(二)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出具的确认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的书面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特点看,其是由公司成立后签发给出资股东的;公司成立后不待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即具备了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而如果公司怠于签发,股东也应有提出请求的权利。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转让后,更改出资证明书的程序要件,这样在实践中存在着实际股东身份和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因此,出资证明书不是物权性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成员关系,投资人并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向公司主张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股东身份认定中没有决定性的效力,其形式上的推定力甚至小于股东名册。
四、隐名投资情形下的股东身份认定隐名投资是指由一方投资人实际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另一人的情形。隐名投资是股东身份认定的特殊形态,并不与前述一般认定原则相一致。从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双方内部关系的角度,可分为两种基本的表现类型:(一)冒名投资冒名投资,即以虚构一假设人的名义进行投资并登记或未经他人同意盗用其名义出资并登记的情形。对于以假设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的情形,为了防止股东缺位导致股东的权利义务无人承受,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应当认定实际的出资人为股东。对于盗用他人名义出资并登记的情形,从公司章程看,被盗名人未对章程进行签署,章程对其不具有认定效力;从公司登记材料看,登记材料只是具有形式推定力,如果与实际不符,当然应以实际为准。实际投资者盗用其名义并未得到其同意,且被盗名人不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对公司及对第三人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借名投资借名投资,即实际投资人与另一人商定借用其名义进行投资,另一人作为名义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材料中,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借名投资在公司法上至少涉及下列问题:
1、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谁应享有股东权利及负有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2、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中,谁应视为公司股东及假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由于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与公信力,在涉及实际投资人、名义投资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投资人和名义投资均人不得以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因与名义投资人债权债务关系而扣押其名下的股权时,实际投资人不得以自己应为实际股东进行对抗;在出资不实时,名义投资人也不得以自己并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对抗。同时,善意第三人还有权要求实际投资人承担股东责任,实际投资人不得以与登记不符为由进行对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