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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之规定,任何未经许可或以欺骗行为获取许可证而非法占用土地者,均需面临相关部门的严厉追责及赔偿。
具体而言,若擅自改变农田用途为建筑用地,且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涉嫌违法行为,应立即拆除该非法占地之上的所有建筑与其他设备,以恢复原有耕地状态;但若其恰巧位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内,那么需要没收其在此类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立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同时,可以根据情况作出罚款的判决。
对于单位违法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司的直接负责领导,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纪律处分乃至刑事追责等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4-03-20 11:14: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