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将共同犯罪人分成三个类别:
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
在关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当中,主要参与者包括主犯及从犯:
1.主犯:
此类罪犯,也就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扮演核心角色的人,这类人在强奸罪案中,正是那些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的人。
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全体作案人员均为主犯的情况——所谓“轮奸”。
2.从犯:
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有辅助或次要作用的人就叫做从犯。
值得注意的是从犯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罪犯,他们对整个犯罪行为的产生及实施所起到的作用相对次要;
第二类是从犯则是为整个犯罪提供便利的罪犯,一般被称为帮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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