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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旧房拆除政策规定

周*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房屋拆迁咨询 2024.03.15 12:48:08 365人阅读

农村旧房拆除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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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关注的农村房屋问题,我们将作如下详细解答:
1.无主房屋:
众所周知,随着现阶段大量农村人口因各种原因离世并迁出户口等因素,使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无法明确确认或继承人已注销户籍,这类房屋最终将归属至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在乡村旧房整治工作中,此类房屋将受有关部门的无偿拆除安排。
2.严重损坏的住所:
关于农村危房的整治措施大致可分为两大方向:
一方面,由于部分农民家庭贫困未能自行修复或修缮房屋,导致了家中的老屋因常年失修而成为危房。
这种现象,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危房改造补贴,帮助他们强化或重建新的住宅;另一方面,针对那些由于一户拥有多处房产或者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以致荒芜生锈的危房,将被视为违建予以拆除。
3.新建住宅后剩余的旧房: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农村住房建设改革,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因此,农民在建设新居时,需遵循“先拆旧再建新”的原则。
原有旧房须依照相关法规被彻底拆除。
4.异地扶贫搬迁后剩余的旧房:
异地扶贫搬迁是国家重点项目之一,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扶贫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偏远山区的农民而言,无疑是实现脱贫致富最佳途径。
然而,在实施异地扶贫搬迁政策之后,原有的旧房将不得不予以拆除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024-03-15 12:53:04 回复

在这里必须要说明一下,现在农村拆旧房子的补贴属于危房改造费,也就是说将以前的危房拆掉后建新房的话,可以得到补贴。
但只有这四类人才有补贴的,分别是低保户,贫困户,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除了满足身份的条件外,还需要对危房进行评定,分级别进行补贴,最高是可以达到两万块钱的,最低也可以拿到2000块钱。
如果不属于上述范畴,拆除旧房子是没有补贴的。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范围是什么: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县乡、镇(区)农户,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改造方式
1、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2、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村协调,由不属于危改对象的建房户把自己原有的安全住房(经鉴定)有偿置换给危改户居住,腾房户可享受到新村统建新房的扶持政策,置换双方实现双赢,间接地让危改户享受危改政策。
3、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
二、改造要求
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面积和总造价,绝对禁止因改造而出现致贫现象发生,新建住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家庭(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乡镇(区)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指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三、质量标准
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节能建筑,乡镇(区)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把质量标准关,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实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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