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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根据社会保障管理局(简称“社保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提前至少十五天派遣专人前往所在区域的社保局办理失业申报备案手续,而该申报不直接面向失业人员。
当企业累计报送的失业申报人数超过八人时,企业人事部门需提前告知社保局进行预约申报。
完成申报工作后,企业应当在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一并将社保局反馈回来的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转交给离职员工。
其次,社保局明确规定,只有在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满足以下条件者,才符合申请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1.非因个人原因导致失业;
2.已经成功办理了失业登记;
3.具有再次就业意愿且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
4.具备合法身份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
在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向社保局提交四份必备材料,并且文件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这四份文件分别是:
1.由企业开具的解雇通知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印制的四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设计的一式两份《失业登记表》;
4.社保局制定的一份公司例行公事文件。
在成功办理失业登记之后,社保局会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会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参加就业培训,并且可以领取每个月约四百元人民币以上的失业救济金。
同时,须为其办理下岗证。
根据社保局的规定,失业保障金以缴纳满一年作为发放的基数,此基础上可连续申领三个月,依此类推。
若缴费年限增加一年,可在此基础上再多申领两个月,即缴纳两年累积可以获得五个月的领款期限,连续缴纳三年则可获七个月的领款期限等等,不过最长只能领满二十四个月。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若因疾病需要治疗,可以按照医疗费用的60%至80%进行报销。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失业人员自劳动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应当依据社保局审核发出的文件、《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三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依照程序申领失业保险金。
自次月开始,失业人员凭证明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失业救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24-03-07 15:5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