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按照
第一审程序或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何种审限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再审案件按照
第一审程序或者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以下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重审的具体情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且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据此,刑事案件发回重新与刑事案件第一审判程序相同,审理的内容也相同,即对案件定罪和量刑对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审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三)违反回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避制度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原审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可否做出撤销再审案件的原判决或裁定根据最高人民向江苏省司法厅作出的《关于再审案件只有合议庭有权撤销原判决或裁定,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不能作此决定的复函》中指出:你厅1957年2月7日司—黄字第12号函悉。院长对于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是否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的决议,并以院长名义作出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的裁定,我院意见目前仍应参酌本院印发(各级人民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试行。“总结”内规定审判委员会认为原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可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决议,而未规定须将原判决或裁定撤销,是为了要合议庭再行详细审查以资慎重。审判委员会既将案件交给合议庭再审,即已授权合议庭,在再审时,合议庭如认为确应撤销原判或裁定,即应予以撤销,另行裁决。这并不发生与法律不合的的问题,也并不会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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