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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未经学生允许拍学生的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周* 西藏-那曲 人身侵权咨询 2024.02.27 18:13:31 424人阅读

老师未经学生允许拍学生的照片算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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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作为老师,你真的不能随意地拍摄学生的照片哦!
1.首先啊,如果你只是私底下,也就是非工作原因偷偷拍照的话,那就有点过分了呀!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点自己的小秘密,不希望让别人知道。而且你老师这个身份,这样随意拍照可不就是直接侵犯到学生们的肖像权和个人隐私权了吗?这可是违法行为啊;
2.再说说,有的时候拍照片可能还会泄露学生们的一些个人信息,这可就危险啦!这些信息很容易就会被不良人士利用,甚至导致学生及家属陷入财务骗局等等危险境地;
3.最后一个原因呢,有的老师可能会把学生的照片用作公益宣传或是有营利性质的宣传活动,但是这种做法对学生们的未来发展也是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的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024-02-27 18:17:34 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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