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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与收购的区别与联系

周* 贵州-黔东南 兼并收购咨询 2024.01.31 17:44:17 353人阅读

并购与收购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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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并购"和"收购"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两种行为,它们都涉及到公司之间的资产或股权的转移。但是,它们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并购:并购,即Mergers and Acquisitions,通常简称为M&A。并购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企业,为了实现扩张、优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商业目标,通过合并(Merger)或者收购(Acquisition)的方式,使得企业资产或者经营权发生转移。并购通常涉及到的企业规模比较大,而且双方在并购后通常会进行一定程度的整合。
收购:收购,即Acquisition,是并购的一种。收购是指一个企业(收购方)购买另一个企业(被收购方)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从而获得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收购通常涉及到的企业规模比较小,而且收购后,被收购企业可能会成为收购企业的一部分,或者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存在。
所以,简单来说,收购是并购的一种方式,但并购不一定是收购。并购更注重的是企业之间的整合,而收购更注重的是控制权的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01-31 17:59:14 回复

解答如下,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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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并购与收购的区别与联系

    专业解答"并购"和"收购"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两种行为,它们都涉及到公司之间的资产或股权的转移。但是,它们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并购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企业,通过合并(Merger)或者收购(Acquisition)的方式,使得企业资产或者经营权发生转移。收购是指一个企业(收购方)购买另一个企业(被收购方)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从而获得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若是对并购与收购的区别与联系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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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兼并与收购的相同点 主要表现在:1、基本动因相似。2、二者都以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在于: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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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主要表现在: 1、基本动因相似。 要么为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 要么为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营; 要么为拓宽企业经营范围,实现分散经营或综合化经营。 总之,都是增强企业实力的外部扩张策略或途径。 2、二者都以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 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 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 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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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公司收购与兼并的联系为: 1、基本动因相似。 2、对象是共同的。 3、这两种行为都是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 4、都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中所采取的外部扩张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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