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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时效

周* 江西-九江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1.31 17:06:05 357人阅读

行政抗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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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诉讼案件抗诉时效为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如果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的两年内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抗诉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的两年内将不再启动抗诉程序。
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只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并且满足法定条件的条件的时候,人民检察院才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需要在收到抗诉书之日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存在法定的情形的,还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诉案件;
4.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眉头关系的案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2024-01-31 17:23:26 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抗诉申请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时间限制。申请再审直接向提出,申请抗诉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七日。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1)产生的方式不一样。先诉抗辩权是一个天然的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效果是义务人抗辩权。
(2)适用场合不一样。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诉讼时效,在我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请求权。
(3)先诉抗辩权是一时性的,先履行者只要履行了其义务,那后履行者则不能再依此进行抗辩。而诉讼时效是永久性的,一旦诉讼时效经过,那就丧失了胜诉权。
(4)适用时间不一样。先诉抗辩权中是合同履行中,而诉讼时效抗辩则要在时效经过后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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