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般为上述情形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但不是必然判决离婚。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一般法院在在第一次起诉时,对方坚决不离的话,法院不会判离,需要等判决生效后过六个月在起诉,原则上可判离。
2018-01-05 16:16:4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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