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认定: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携带在甬各级机关提供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其中市本级单位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2.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对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3.各级财税部门凭户口簿、学历相关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具的首套房证明,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办理补贴手续。
4.购房补贴实行属地发放。即购房户向购房所在地财税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市局契税中心负责征管区域内购房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发放工作,具体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全部;江北区城市规划区部分(不含甬江、庄桥、慈城、洪塘);高新区杨木碶路以西部分;鄞州区书香景苑及纳入市房产局直接发证的飞虹新村部分。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属地原则由各地财政负担。考虑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因购房补贴政策财政压力较重,对市局契税中心负责办理的三区购房补贴,市级财政按实际补贴发放额的20%给予补助。
5.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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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入户:
1、国内居民个人购买宁波市中心城区(以市政府甬政发199887号文件为准)范围内成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上的,允许已入住的购房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3人入户。
2、购置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成套商品住宅,仍按市公安局甬公治20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允许取得住房所有权证满2年,人均住房面积满18平方米且已入住人员落户。
二、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应届毕业生可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工作证明,到入户地户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历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入户地户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中心城区外地区农转非:
在中心城区外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产权证、土地证等合法证件的私有成套房和非成套房,租赁的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指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依法直接从事工商经营或缴纳社会养老统筹基金等情况)的非本街道(镇)以及本街道(镇)常住户口农业人口,按自愿原则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非迁农户口: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要求,非迁农户口原则上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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