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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前款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限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 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 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合伙人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承担下列责任:由违反协议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 第二十九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个性或补充本合伙协议。 第三十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法律仲裁。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共五份(股东各执一份,医院执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确认方能生效。 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2018-01-05 07:21: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