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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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剩余合同作废,重新签订合同。
解析:
购房补充协议丢了,解决措施为剩余合同作废,重新签订合同。具体如下:
1、在购房补充协议没有做预售登记前,购房补充协议丢失,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2、预售登记后,办理银行按揭前,购房补充协议丢失,需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三个月期满后,去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再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问题带来帮助。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专业解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根据 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 局,与受让人,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专业解答1、明确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间2、明确退房的责任3、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要写进合同里4、约定公摊建筑面积5、明确物业管理问题6、约定具体的房屋质量标准7、约定贷款失败的责任。
律师解析 购房补充协议丢了,解决措施为剩余合同作废,重新签订合同。具体如下: 1、在购房补充协议没有做预售登记前,购房补充协议丢失,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2、预售登记后,办理银行按揭前,购房补充协议丢失,需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三个月期满后,去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再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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