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之一,高分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在未成为律师之前,曾经作为一名工程师就职于多种类型的实体企业,包括大型国企、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及欧美独资企业。其中不乏大型央企(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及世界500强企业(阿尔斯通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覆盖的行业有航空工业、化工行业、汽车制造业、轨道交通及电力能源行业。目前江飞律师及其团队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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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隐名股东不可以进行工商备案。
解析:
隐名股东不可以进行工商备案。隐名股东一般认定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但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投资者,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通常记载为他人。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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