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时,不用书面告知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劳动者,但对于作出作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裁定却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原因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其特别之处为:
1、它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
2、适用案件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
3、审理范围是对仲裁裁决是否有《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理,
4、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5、他救济的是用人单位,
6、它的审理不影响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
6、它的结果若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只送达申请人,若是裁定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则要向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劳动者送达裁定书,原因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收到该裁定书后15日内就原劳动仲裁内容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可以以超出仲裁时间为由直接到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的责任估计你追究不了,有豁免权的。你只能追究被申请人的责任。
这里谈的不是这个,有的仲裁委确实非常繁忙,据我所知,其中最忙的案件已经排到了明年的2月,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仲裁委不作为,不干事,所以才有这个规定,找过仲裁期限的可以直接前往法院起诉。
工伤认定下来后,还是向工伤保险科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而后依据工伤认定书和鉴定书向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准备的东西,你办每个程序时,社保局会明确告诉你的,如果到时候有疑问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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