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标的物属于特定物的,应当解除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折价补偿; 2、的物属于种类物的,应当另行交付、返还同类物品,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不存在合同是不成立的。因为合同以给付标的为主要内容。而标的指向对象为标的物。
律师解析 视情况而定。 标的物丧失,要看买卖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如果是种类物应该另行交付一样的物品。 如果是特定物的话,因为合同法实际履行,应当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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