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种。
解析:
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区别:概念不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其他。
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区别:概念不同;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关系不同;计酬依据和方式不同;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专业解答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关系,双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专业解答雇用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业解答雇用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业解答受调整的法律不一样、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一样。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有纠纷时要先仲裁再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产生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业解答雇佣合同强调劳务过程,承揽合同重视工作成果。若劳务是核心目的,则为雇佣关系;若劳务仅是手段,则倾向承揽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看,雇佣关系存在人身依附,雇主可指挥管理;承揽关系基于合同,双方平等合作,无人身拘束。
律师解析 (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 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 (5)法律调整不同: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6)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劳动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律师解析 雇佣与承揽有下列具体区别: 1、主体不同,雇佣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揽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2、权利义务不同,雇佣的权利义务是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而承揽的权利义务是承揽人如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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