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要采取的措施是。
解析: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要采取的措施是:债权人发现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正当理由,请求辞去管理人职务,重新选择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