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对有退休金老人的赡养是怎样的,首先老人的退休金如果满足老人日常生活需要的,子女可不支付赡养费,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保证每周至少有一顿肉、鱼、蛋以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你好,赡养义务不能转让。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能否转让,须从赡养义务自身的性质论起。
权利有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之分,这是以权利在主体之间是否可以让渡为标准所做的区别。“由于义务对应于权利,因此,权利据以划分的标准,大都适用于义务。” 可见,义务可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此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言;“不独权利有专属与非专属之分,义务亦然。” 也许正是由于权利义务的相对应关系,我国学者在论述了专属权利与非专属权利之后,对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的分类,多存而不论,因为,“对于这些义务类型,从其相对应的权利就能得到理解,故不赘述。”
专属权利是指依附于特定主体,不能移转于他人的权利。 专属权的特性在于不可转让性,即专属权专属于特定主体,不能在民事主体之间让渡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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